吉林男子“护妻伤人”被判防卫过当,坚持无罪申诉至今
作者 | 陆炎
“丈夫为了保护妻子而伤人,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。”2024年5月31日上午,吉林省高院对“松原男子护妻伤人”申诉案进行听证。
听证会上,申诉人李国春表示,护妻之举,符合法律规定,也符合人们的朴素情感,希望省高院能够立足事实,启动再审。
申诉人李国春在吉林省高院门口。
这桩涉正当防卫案件,发生于2018年5月5日。根据此前媒体报道,案发当日,吉林省松原市村民李国春与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浇水时,与姐夫蔡某元发生了口角。
案件资料显示,蔡某元用木棍殴打宋淑梅。宋淑梅被打倒在地,蔡某元仍未停止殴打。
为了保护妻子,李国春拿起铁锹,打在了蔡某元的面部。据法医鉴定,蔡某元被打成了“植物人”。
宋淑梅在案发现场。
案发近9个月后,2019年1月31日,李国春因涉“故意伤害罪”被刑拘。
2019年12月,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一审以“故意伤害罪”,判处李国春刑期11年6个月。
2020年12月,松原中院以“原判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发回重审。
2021年8月,宁江区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,认定李国春的行为系“防卫过当”,并改判其刑期2年7个月。
在新一审判决书中,法院认可了李国春“护妻”的情节。
法院称,李国春的行为,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权益遭受被害人蔡某元侵害时,实施的防卫行为;
但正当防卫应当在制止不法侵害、保护权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内进行,李国春持铁锹制止蔡某元不法侵害时,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。
重审改判后,宁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,认为李国春不存在“防卫”因素,法院判决认为李国春属于防卫过当,系适用法律错误,导致量刑畸轻,有悖司法公正。
2022年6月,松原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,驳回检方抗诉,认为李国春的行为属于“防卫过当”。
松原中院强调,蔡某元持1.8米长木棒,连续打击李国春妻子要害部位,被李国春拿现场顺手取得的铁锹击打头部而倒地,“本案中,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。”
尽管被认定“防卫过当”,刑期得以大幅度缩减,但李国春与妻子始终认为,李国春是正当防卫,是无罪。
“案发时间是在夜晚,而且发生在耕地上,没有灯光,也没有月光,事发地点特殊,周围没有人可以支援。对我而言,只能靠孤身一人自力救济,只能靠自己力拼,才有可能保住妻子的生命安全。”李国春说。
李国春还说,虽然蔡某元受伤成了植物人,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,不能因为“谁死伤谁有理”;希望法院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,从法律人的良心出发,宣告其无罪。
申诉数年后,5月31日,吉林省高院针对该案召开了听证会。在听证会上,李国春还提出,该案存在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形。
李国春介绍,本案是重伤案件,应由刑侦部门侦办,但实际的办案单位却是派出所;导致本案关键证据缺失。
“案发时,蔡某元存在饮酒情况。饮酒后的危险性、紧迫性更大,但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这一事实。”李国春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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